合伙工程未开工 诉还出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1-27 15:31:30


    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光华应当偿还原告李小文出资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告李小文应被告肖光华之邀出资20000元准备一同承建永丰县欧阳修广场。后该工程未开工,原告便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出资款。被告因无现金便于2008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光华在工程无法开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退还原告出资款。被告于2008年8月3日出具欠条,系对该笔债务的确认,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讨下及时偿还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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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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