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被告合伙开办了吉水八都强鑫劳保手套厂。后由于亏损,双方在2005年10月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应承担合伙亏损 债务70000元。2006年1月27日,被告出具了一张金额7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之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6000元整,余款64000元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4000元及此款利息。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伟自愿偿还所欠原告刘小利欠款64000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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