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涛博支付给原告孙盛禄工程款208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涛博将吉水县香江花园涂料及铝合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孙盛禄,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6600元,且出具了欠条为凭。被告然后于2006年7、8月共付工程款3000元,2007年的8、10月共付工程款2800元,品除后尚欠工程款20800元,该款至今一直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吉水县香江花园涂料及铝合金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5800元,尚欠原告20800元工程款,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该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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