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故障来毁约 货物损坏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26 16:58:19


    吉水法院网讯  因车辆发生故障,使货物出现变质、损坏,没有送到目的地。1月26日 ,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海根应赔偿原告张成广货物损失89310元,并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运费2000元。被告新余市文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原告张成广在浙江省松阳县玉岩镇根坑村收购了一车香菇运到深圳去卖。原告请被告周海根所有的重型货车装运香菇运到深圳。当时双方谈好运费5800元,暂付2000元,其余运费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当晚,被告在松阳县玉岩镇根坑村装运香菇668筐,计人民币94830元。被告将货物装走后,没有将香菇运到目的地。当车行至吉水县时,因车辆出现故障而停了几天的原因,使香菇已经发酵、变质,倒入了赣江。另查明,该车挂靠在新余市文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在承运过程中汽车发生故障并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现被告没有将货物安全、快捷运送到目的地,而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灭失,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新余市文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周海根挂靠车辆的公司,负有监督挂靠车辆的义务,对挂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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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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