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苏园与被告刘五九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苏园与被告刘五九于198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5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告于1989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儿,1991年10月10日生育一儿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合,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没有建立起来。2003年上半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子女、照顾年老婆婆的生活,甚为艰辛。2009年2月20日,被告之母过世安葬,其后女儿出嫁,被告也未露面,原告独立操劳支撑。原告还要凑付儿子的读书、生活费用。2009年下半年,被告在其族人的寻找下又回到了家。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间已形同陌生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想再与被告一起生活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虽生育子女,但双方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在2003年外出打工后与原告及家庭失去联系,被告对妻子、子女及父母未尽职责,至2009年已近七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确为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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