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黄勇驾驶无号牌小车从高安市驶至吉水县高速连接线5KM+6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原告肖海军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现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2810元、交通费390元,合计432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勇、黄九莲自愿赔偿原告肖海军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2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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