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支付来追偿 赊购货物当偿还

  发布时间:2010-01-20 10:58:17


    吉水法院网讯 1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头根应支付原告胡小毛代为清偿的货款32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本查明,原告为江西省樟树粮油公司直销部职工,被告则在吉水县经营一家名为“龙华粮行”批发部,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购面粉。至2000年元月31日,被告累计结欠货款3200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01年8月1日出具了保证书,此后,被告未付分文且去向不明。2001年8月20日,江西省樟树粮油公司扣除了原告的买断工龄补催款,代为支付清偿货款32000元及其利息384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追偿垫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梁头根所欠货款32000元经催收应当及时清偿,但被告未偿付。原告胡小毛因所在单位扣除其买断工龄补偿款以抵扣被告所欠货款,应认为原告胡小毛已代被告清偿了所欠的32000元款,原告可向被告追索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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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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