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一条小狗被撞起敲诈之心,骑车追逐而致人死亡。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敬良赔偿原告胡润秀的丈夫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0692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17时30分,原告胡润秀的丈夫周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吉水科华水泥厂上班,在途径西沙下商业街时,不慎将一条狗撞倒。作为狗主人的被告赖敬良遂起敲诈之心,要周某赔偿1000元,但周某只同意赔偿50元,双方协商不成。周某于是骑车离开,被告不肯善罢甘休,也骑车追遂,逼迫周某将车往路边靠,周某害怕遭被告殴打不敢停车,当两车行至万坑坡下弯道时,因车速过快,周某连人带车翻到路边的水沟里,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被告亲眼目睹此情形,既不救助也不报警,竞然扬长而去。致使周某伤重身亡。为此,原告胡润秀要求被告赖敬良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7820元。
一审理审理认为,被告得知其饲养的狗被人撞倒后起敲诈之心,便去追遂受害人周某,致周某于危险境地,因慌乱失措而摔跌死亡。被告人以危险的骑摩托车追遂行与周某摔跌死亡之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周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款中的60%。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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