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2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林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被告人郭林峰来到吉水县黄桥镇大桥村郭善书的杂货店,用螺丝刀撬开门锁,盗取现金470余元、两条零两包芙蓉王香烟、两条利群香烟。经烟草公司证明:所盗香烟总价值为685元。同月的30日,被告人又到该大桥村毛有姑家中,从放在床上的衣服内盗取现金700元。200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又窜到吉水县黄桥镇西岭村胡国铭家中,从大衣柜的衣服内盗得现金200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林峰已全部退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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