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陈传熙自愿赔偿原告刘五洲财产损失5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凌晨,被告陈传熙驾驶六轮农用运输车因车辆超载,致使避让行人时车辆失控驶至路外并撞入原告刘五洲家的房屋,造成刘五洲家的房屋及屋内部分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传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原告刘五洲家的房屋为D级危房(即全危房),应予立即拆除。同时鉴定原告刘五洲家的房屋损失为62022元,屋内财产损失为581元。事后被告陈传熙给付原告刘五洲房屋损失款叁万元。
审理中,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利害关系,并告知双方诉讼的风险及法院判决后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另外,还积极邀请省人大代表黄正芽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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