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2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志强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面包车经过吉水县城开心超市附近十字路口时,被吉水县交警大队民警庄河开、尹小军拦下,庄河开对被告人周志强驾驶的车辆、驾驶证等进行检查。周不予配合并与庄发生争执、拉扯。其他民警见状将被告人带到交警大队。十分钟后,庄河开乘车到交警大队院内,刚一下车,被告人周志强冲过去往庄河开脸上打了一拳,将其鼻子打伤出血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庄河开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另查明,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期至2008年4月28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强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志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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