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不慎闯祸 自悔不该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14 17:21:55


    吉水法院网讯 12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冬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冬冬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黄桥前往金滩,10时许.当车行驶到黄桥镇云庄村路段超越由肖军生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时与之相撞,造成肖军生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冬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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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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