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2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逸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日,被告人黄逸萍通过竟标以55.7万元取得了吉水县八都镇“大龙”水库车侧面积为4000亩杉树林15年的经营权。随后,被告人在2008年办理了上述山场8个小班共计立木蓄积1101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当年底八都林业工作站按要求验收合格。但是2009年7月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雇请民工对2号小班剩下的杉树全部采伐,对相毗邻的9号小班也全部采伐。经鉴定,被告人在2、9号小班无证采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177.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回脏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逸萍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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