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2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8时,原告江财秀乘坐被告吉水县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在文水线津润水厂门口下车,而司机王庆永驾车往左打方向起步时,客车右尾部将原告江财秀带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司机王庆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江财秀的伤情为伤残四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78493元。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吉水分公司为肇事车承担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
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吉水分公司自愿意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计221802元,并保证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吉水县公共汽车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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