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急行 撞伤他人获赔

  发布时间:2009-12-11 14:39:19


    吉水法院网讯 因驾驶摩托车急速赶路而撞伤行人。12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国友赔偿原告李三英损失计1054元。判处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徐国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城往赣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105线1898KM+300M醪桥街口路段时,因刹不住车与原告李三英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国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医院治疗后,经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33840.72元。另被告徐国友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国友驾驶摩托车与原告李三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国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被告徐国友在原告治疗期间已付17600元,应予核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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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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