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采矿产 不听劝阻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11 14:36:37


    吉水法院网讯 12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新忠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起,被告人张新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吉水县黄桥镇张家村白泥山上开采耐火粘土并销售,非法获利9.78万元。期间,县国土局曾派人多次制止无效,并于2008年6月和10月两次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于2008年7月13日至29日仍然雇请他人驾铲车挖耐火粘土。后经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新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109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0905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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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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