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2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了一起借款纠纷案,被告肖炳根自愿分三期偿还原告尹小军借款18万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尹小军和肖炳根在吉水县八都镇合伙开办石料厂。经营两年后,2008年9月,尹小军退出合伙,经合伙清算,肖炳根应补偿尹小军合伙投资款18万元。肖炳根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拿不出现金,就向尹小军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借款期限届满,肖炳根仍未偿还。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分别在调解之日、2010年3月、2010年6月分三次各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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