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犯盗窃罪在2004年被判刑而不思悔改。12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窜至吉水县城石阳小区刘金龙家,采取用“7”字型塑料片开防盗门的方式,盗得刘金龙现金1300元,及二部三星手机(价值约1400元)。得手后,又转到本小区董清香家,采取同样方式,盗得董清香家现金200元及亿通手机一部(价值约470元)。200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勇伙同任长炎(另案处理)窜至吉水县城华兴新村周桂英家,也采取同样方式盗取周桂英家现金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勇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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