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门入室去盗窃 认罪退赃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9-12-02 15:31:52


    吉水法院网讯 12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磊采取撬门扭锁的手段在金滩镇前进村委会白竹溪村伍康秀家房间办公桌抽屉里盗窃人民币9300元。同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在黄桥镇车源村王三根家,采取溜门入室,用泥工刀撬开卧室木柜暗锁的手段,在木柜内盗窃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磊的父亲代为退赃1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且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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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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