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平、张英共同偿还原告刘小平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张英之夫谢小根与被告周平合伙经营一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6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小平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由谢小根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7年3月26日谢小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小根生前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合伙人周平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死者谢小根在夫妻存续期间经营木材加工厂所欠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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