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招英等人各项损失115000元,赔偿原告胡国华各项损失38000元。被告曾春苟赔偿原告胡招英等人各项损失12000元,赔偿原告胡国华各项损失2000元;被告峡江县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春苟应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9年5月26日下午13时许,胡桂如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胡国华、胡招英)由峡江县经八都镇前往永丰县,行至吉水县八都镇105线1877KM+400M路段时,与临时停在公路右侧曾春苟驾驶的半挂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胡桂如当场死亡和乘车人胡国华、胡招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胡桂如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雨天未保持安全车距行驶与曾春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胡桂如和曾春苟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曾春苟所驾驶的肇事车系其分期付款从峡江县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肇事车挂靠在峡江县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该公司为该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春苟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临时停在公路右侧,致使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被告曾春苟和死者胡桂如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曾春苟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理赔之外,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峡江县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春苟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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