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摩托相撞 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26 15:44:48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阮传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10时35分,被告人阮传根驾驶低速货车沿乌白线由北向南至丁江镇晏口砖厂右转弯时,与同向谢昌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杨玉清)相撞,造成杨玉清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阮传根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传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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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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