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被告夏佐龙每月承担原告李端姑生活费200元,原告李端姑的医疗费,按其实际开支,由原告夏佐龙负担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端姑现年85岁,生育一子一女,现已获得政府给予的每月150元低保补助。被告夏佐龙系原告李端姑之子,现年63岁,在家没有种田,也没有其他收入,其生活靠儿子赡养。今年7月,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每年负责其生活费3309元及实际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夏佐龙系原告儿子,应当赡养原告,原告李端姑还有一女儿,被告夏佐龙可承担原告的一半赡养费。鉴于原告年事已高,其生活费用可酌情高于我省农村平均生活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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