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在婚前因犯罪而入狱,刑满释放后结婚,婚后不到一年再次犯罪而入狱,夫妻感情终破裂。11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黄兰与被告周华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兰与被告周华于2001年相识,双方认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2002年11月生育一女。2002年9月,被告周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刑满释放后,于2008年元月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又生育一女。2009年元月14日,被告又因涉嫌抢夺罪被刑拘,同年六月,被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为此,原告起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华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原告黄兰坚持要求与其离婚,被告周华也表示同意,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