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在被告肖小金的蔬菜基地当即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肖小金承诺在2010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林志南货款4300,并承担该款的利息。 被告肖小金在青原区经营大棚蔬菜,2002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复合肥,拖欠货款7800元。但由于前几年被告经营的大棚蔬菜基地一直亏本,该款一直未能偿还。近两年来该蔬菜基地的经营基本步入正轨,被告也偿还了原告3500元欠款,尚欠货款4300元。
鉴于被告经营的蔬菜基地投资比较大,现长势也良好,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为了不耽误被告的农活,在送达起诉材料的时候即力促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原告延长还款期限,被告也承诺承担欠款利息,并达成了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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