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心玲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郭玉洪等屠夫与周建龙屠夫在吉水县九州菜市场就售肉摊位发生冲突,周建龙被郭玉洪等人打伤,与周建龙合伙经营腾龙食品公司的江腾华(已判刑)不服气。便联系被告人周心玲报复对方。200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周心玲联系唐武明(已判刑)、“水牛”(在逃)等人乘坐江腾华驾驶的小汽车到达吉水,在县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等候时机报复郭玉洪等人,凌晨3时许,受害人郭玉洪从家中出来去屠宰厂杀猪,经过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江腾华等人发现,江腾华就叫被告人周心玲及唐武明等人一起持事先准备好的空心钢管将郭玉洪打倒在地。经吉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玉洪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心玲及其同伙为报复他人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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