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电动车打欠条 诉请车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11-23 17:07:04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国发应偿付原告易文兵购车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国发于2008年10月29日到原告易文兵的尼康专卖店购买电动车一辆,价款为2000元。因被告当日没有现金支付,就口头向原告承诺在半个月之内即11月15日前付清,并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也未给付原告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国发赊购原告易文兵电动车,其货款应及时偿付。且原告有被告出具的书面欠条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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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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