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1日,吉水县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被告张春云驾驶小客车由吉水县尚贤乡沿高速公路连接线往吉安方向行驶至9KM+500M处时与对面由原告胡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春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负赔。原告请求被告张春云赔偿各种费用计12707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前述赔偿承担赔付责任。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保证在2009年12月5日前赔偿原告费用中的94000元。被告张春云不再承担赔付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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