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追偿垫付款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富根偿还原告徐小勇垫付款5766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富根是专门从事农村私人建房安装模板职业,2008年3月,原告徐小勇在农村老家建房,徐小勇与刘富根口头约定,房屋的混泥土楼层模板安装工程给刘富根承做,按安装好的模板量11元/平米计酬。刘富根自备模板和工具,自请人员为徐小勇安装第一层模板。模板安装好后,3月18日,徐小勇请人在模板架上浇倒钢筋混泥土板层,刘富根在现场监督,徐清保等泥工抹平混泥土。在浇倒吊楼上最后一斗车混泥土时,吊楼模板倒塌,徐清保随同模板、混泥土一起跌倒地上受伤。事后,徐清保将雇主徐小勇告上法庭,徐小勇为此支付徐清保赔偿款5766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小勇与被告刘富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富根应对安装模板的质量和承受浇倒混泥土板层的安全负责,在浇倒混泥土板层的现场,刘富根应当预见到其安装模板架在浇倒混泥土施工过程中所承受的重量和压力,因其自信而使吊楼模板在浇倒混泥土过程中倒塌徐导致清保受伤,刘富根是造成徐清保受伤的有过错的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徐小勇作为徐清保的雇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刘富根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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