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手术存缺陷 二次伤害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23 11:44:53


    吉水法院网讯 与患者沟通不够,对手术后估计不足,导致患者二次受伤。11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仁辉经济损失402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5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首次入住在被告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伤情。9月8日,行右锁骨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及右股骨切开复位钢丝内固定术,手术后,原告一直感到疼痛不适,于9月21日拆线,22日发现切口针眼有渗血,并扩大引流。经被告方医生查房和检查,同意原告转院治疗。9月23日,原告转入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右股骨骨折处再次骨折,入院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术后并感染,右股骨中下段骨折畸形骨不连。于10月6日行右股骨取固定物、清创、外支架固定术。同年11月3日出院。2006年3月7日,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在诊治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够、对手术预后估计不足等缺陷。因原告右股骨缺失,右下肢缩成角畸形,原告分别在2006年3月9日和2007年7月30日再次到江西医学院(南大一附院)住院治疗,行植骨术。2009年7月11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重伤乙级、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首次手术后的治疗过程中,与原告沟通和交流不够,未认真全面履行义务,对手术后估计不足,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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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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