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违规强超车 雇主保险来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23 10:44:53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分别赔偿原告施淦金等因施胜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63640元和363839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被告肖春明受雇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南昌开往赣州,当车途径105国道1900KM+200M处,在上坡路段超同方向谢长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迎面驶来的施胜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中型客车侧翻、受损及其司机和车上多名乘客受伤,施胜平死亡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被告肖春明当天驾驶车辆车速快,在上坡路段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超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责任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中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春明在受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雇主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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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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