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施昌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昌平与曾昭忠相邻居住。2009年7月9日5时许,被告人施昌平因受害人曾昭忠堆放建房用的砖块发生吵打,曾昭胜为帮其哥用铁锹击打施昌平,施昌平用砖块砸伤曾昭胜的头部,又用脚踢伤了曾昭忠的腹部。经鉴定,受害人曾昭忠损害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受害人曾昭胜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另查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8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昌平因相邻纠纷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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