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 赔偿损失又坐牢

  发布时间:2009-11-23 10:39:30


    吉水法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结果赔偿损失又要坐牢。11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平道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孙平道驾驶轻型货车装载收割机沿105国道从吉水县城开往峡江县,当车行至105线1905KM+850M处时,同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邱建武侧滑倒地,被告人孙平道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货车的右后轮从邱建武的身体上碾压而过,致使邱建武当场死亡,被告人孙平道驾车逃离现场。经吉水县交警认定,被告人孙平道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平道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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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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