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假日休闲去钓鱼,自己不注意鱼塘上空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11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柳英请求被告吉水县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受害人周某应其亲戚之约来到吉水县醪桥镇邹立军承包的鱼塘钓鱼,被吉水县供电公司管理和所有的10KV高压电击伤,后被送往吉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王柳英(受害人之妻)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10500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25732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288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受害人钓鱼时由于自己没有注意此鱼塘上方的空中有高压线通过,不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其在抛甩鱼杆时触及到被告吉水县供电公司管理和所有的符合设计技术规程(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5.5米)的10KV高压线而被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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