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钢材欠货款 法院判决付本息

  发布时间:2009-11-19 16:29:26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长生应支付所欠原告王区生货款1589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郭长生在原告开设的建材物质经营部购买钢材,欠货款17890元。2008年2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2008年5月10日被告支付200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长生向原告购买钢材,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890元及逾期利息,其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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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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