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汽车忘交规 酿事故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19 16:25:23


    吉水法院网讯 驾驶车辆转弯时,不注意观察汽车两边的路况而强行拐弯,酿成事故。11月19日,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阮传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上午10时,被告人驾驶货车沿乌白线由北往南行驶至2KM+600M处丁江镇晏口砖厂,在右转弯时,其车右前轮及车体右侧与同向谢昌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杨玉清)相撞,造成杨玉清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昌超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阮传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此事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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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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