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轻信报纸小广告签来加工合同后又向他人定作,哪知一场骗局造成连环合同履行不能被索赔。11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正中赔偿原告杨立冬经济损失20000元。 2009年2月,李正中从报上看到王海涛、马东辉(因犯本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刊登的“需购锹把50万根,每根13元”的广告后与其取得联系,后王海涛使用“王涛”的假名与李正中签订了定作锹把50万根的合同。之后,王海涛以需交纳质量保证金及诱使李正中交纳好处费为由,骗取了李正中现金30000元(案发后已退赔)。李正中签订了定作锹把合同后,即回到吉水县着手准备生产。因自己没有相应的加工能力,李正中便与杨立冬商量加工定作事宜,并要求杨立忠进行了试生产。2009年3月19日,李正中与杨立忠签订了一份锹把加工协议书,由李正中提供木棒,杨立冬负责加工,加工费2元/根,加工数量不得少于20万根,并对质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李正中提出手工制作速度太慢,建议杨立冬购买必要的机械设备以满足大批量生产的需要。3月21日,杨立冬即前往广东订购加工机械设备,为此支付货款17500元及运输费用。此后,李正中告知杨立冬其被骗一事,杨立冬于3月28日即将所购设备交李正中保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正中未尽谨慎义务被骗,导致后一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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