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西青应偿还原告罗时云、宋苟根借款1092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3日,被告王西青因贩卖酒而向原告借款1092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给二原告罗时云和宋苟根。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2月14日前,并约定逾期按每天300元计算利息。此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虽然多次催款,但至今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9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时云、宋苟根与被告王西青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西青未按借条约定如期还款。原告在诉请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9200元,自愿放弃利息和其它违约责任,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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