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焕章应当十日内为原告陈吉尔购买的店面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007年6月23日,原告陈吉尔与被告周焕章签订店面销售协议书,由被告周焕章将其在吉水县城南105国道边兴建的一栋带店面的商住楼的一间约39平方米(靠南边第陆号)的店面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陈吉尔。当日,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70800元房款,被告将钥匙交付给原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剩余15000元房款由原告扣留作为被告办理产权证的押金,待被告办理好产权证并在交证时双方证款两清。办证费用由被告周焕章负担。此后,被告周焕章于2009年1月4日为其在城南第二加油站105国道边所兴建的其中7个店面和一个过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原告陈吉尔所购买的靠南第六间店面未办理产权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店面销售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便按约定支付了70800元的购房款,尚余15000元作为办证押金扣留。但被告于2009年1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却未给原告购买的店面办理产权证。被告辩称未给原告办证是因为店面未经验收,但被告却能为同建的其他店面办理产权证。因此,被告所辩称的店面未经验收,其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