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文彬、杨红根共同偿还原告江桂志货款22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孙文彬与杨红根合伙开办吉水亿鑫手套厂期间,该厂陆续向江桂志气购买手套材料,共计货款55900元,后该厂陆续支付了江桂志部分报酬款,尚欠22000元。因两合伙人内部产生矛盾,亿鑫手套厂现已不再生产,而对于原告的债务,两合伙人则相互推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2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文彬、杨红根合伙经营手套厂期间,向原告购买手套材料,其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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