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不当撞伤行人 法院调解获赔四万

  发布时间:2009-11-17 15:39:43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7日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驾驶小车从南向北行驶,当行至105国道与车相会时,因天下雨视线不良,措施不当,将同向而行的原告撞伤,并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拖运的板车及板车上装运的鸡笼、100只鸡全部毁损灭失。事后,原告在吉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4天,花费医疗费28808元。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尚需后期治疗费1000元,休息治疗4个月,伤情为轻伤甲级。事发后,被告向树华已给付原告医疗费265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品除被告向树华已支付给原告彭龙泉的赔偿款26500元,被告自愿再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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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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