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咪咪系被告吉安天利学校学生,被告肖金根任吉安天利学校校长。2009年7月21日晚,被告肖金根与原告等人一同到吉水县八都镇招生。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肖金根驾车返回吉安天利学校,途中与他车相会,汽车驶入公路右侧稻田里,致使原告黎咪咪头面部等处受伤,原告为此在吉水县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地就诊治疗,共花费医疗等费用7186元。上述费用已由被告吉安天利学校垫付。2009年8月25日,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黎咪咪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品除被告吉安天利学校已支付原告黎咪咪医疗费等费用7186元,被告吉安天利学校自愿再给付原告赔偿款13000元;被告肖金根自愿给付原告赔偿款7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