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7日,吉水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5日被告张芳向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计付利息。同时被告将其所拥有的房子(位于吉水县文化路108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被告对此无异议。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芳尚欠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万元借款及利息22000元,被告保证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同时,原告享有该抵押房子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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