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砖欠款七年余 法院判决应给付

  发布时间:2009-11-16 17:12:23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有根应支付原告罗玖根货款3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黄有根在原告罗玖根开办的砖厂购买了几批机砖,货款金额4453元整,并于2002年10月5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此后,被告分别在2002年12月1日、2003年3月、2005年10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元、800元、350元,合计1450元整。余款3003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有根支付货款3000元整。差额3元原告自愿放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有根向原告购买机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000元及利息,其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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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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