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不慎伤自眼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13 17:25:35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下旬,被告曾小金自备模板及木工工具雇请原告蔡春根等五人到郭日元家从事装模板工作,23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安装模板时被细铁丝刺伤眼睛,因当时未发现眼睛有红肿、流血现象,原告回家后在个体医生处开了药。24日,原告发现眼睛病情有恶化趋势,于是在25日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无好转,之后原告于6月25日到江西省同仁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并在26日行左眼晶体吸除+前段玻璃体切除术,共花费医疗费用11077元。8月13日,经吉水县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左眼伤情为轻伤乙级,十级伤残。此后,被告除已支付原告800元外,不肯再赔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认定原告蔡春根医疗等费用22946元,被告曾小金同意赔偿原告蔡春根12500元,其余费用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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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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