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小海、张建华、肖衍富应向原告缪孝生支付尚欠的退股金7万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原告与被告郭小海、张建华、肖衍富合伙开办吉鑫五金压铸制品厂,原告投资20万元。2006年4月30日,经过结算,三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股金12万元并在当时支付2万元,余款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后三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退股金及其利息,但剩余7万元退股金及其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所欠的7万元退股金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郭小海、张建华、肖衍富向原告缪孝生出具了欠退股金10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是退伙协议的特殊形式。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如期支付所欠的退股金10万元,但三被告只支付了其中的三万元退股金及其利息。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所欠的退股金及其利息,其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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