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尚在怀孕期间 男方诉请离婚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12 14:39:44


    吉水法院网讯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李乒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黄莲梅相识仅半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小事而打架,家庭闹得不可开支。被告在2007年生育女孩李某六个月后离家出走,也不与原告联系。另查明,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经医院B超检查有孕在身。2009年8月24日,被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行清宫术,已中止妊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李乒起诉时,作为女方的被告黄莲梅正有孕在身,故原告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