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生苟拖欠原告陈七芽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应予十日内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时相识,同年3月6日,被告以其开办的美艺针织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借款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06年4月30日还清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同时主张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生苟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开办美艺针织厂期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清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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