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让洒水车 违章撞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2 14:33:02


    吉水法院网讯 因紧急避让洒水车而将摩托车开往道路左侧,将站在道路左侧边缘行人撞伤。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罗淑秀医疗等费用合计31619元,由被告吉水县财产保险公司赔付27245元,其余4374元由被告陈官达负责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陈官达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吉水县城城南上陇路驶往吉水一中后门,中途被告因避让洒水车而将摩托车开往道路左侧,将站在道路左侧边缘的原告罗淑秀撞倒在地,罗淑秀随即被送往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990元。2009年7月16日,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官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8月5日,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罗淑秀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另查明,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于2009年4月23日在吉水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淑秀与被告陈官达发生的交通事故,吉水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官达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吉水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淑秀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费用应由被告陈官达负责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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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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