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利息不还 法官调解给付
作者:曾志强 发布时间:2009-11-12 14:32:09
吉水法院网讯11月12日,吉水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文生1996年间在广东经营家私厂需要大量资金,向原告刘水根借款10万元,至2004年2月底陆续还清本金,约定利息在一年内付清。至今,被告还欠原告利息1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推拖不还。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邓文生欠原告刘水根借款利息14000元,原告同意减免2000元,其余12000元被告同意在调解书送之日一次性付清。第1页 共1页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文生1996年间在广东经营家私厂需要大量资金,向原告刘水根借款10万元,至2004年2月底陆续还清本金,约定利息在一年内付清。至今,被告还欠原告利息1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推拖不还。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邓文生欠原告刘水根借款利息14000元,原告同意减免2000元,其余12000元被告同意在调解书送之日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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